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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
日期:2003-12-25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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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关于依法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第三条规定的特殊行业企业以外的各类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所在地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以下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暂不实行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一)继续保留或者封存军工科研生产能力的军工企业(不包括其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品企业);
    

    (二)监狱劳教企业、边境农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垦区所属农业企业。

    第四条 企业承担国家物资、粮食、棉花及副食品等储备业务的,其特准储备物资和特准储备资金以及享有特殊政策的相关业务执行情况,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结果为准。

    第五条 企业应当主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提供审计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的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审计业务,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七条 企业委托审计,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的决定进行委托。
    
    企业集团所属全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由集团公司统一委托。

    尚未实行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以直接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企业为单位,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9月底之前委托或者变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并与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定业务约定书,明确委托审计的范围、内容、双方的权利与责任、收费金额与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并为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

    企业必须根据拥有的资产规模、子公司数量及其地区分布和业务特点,选择具有相应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执业经验、审计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

    任何单位不得排挤、限制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除企业集团公司外,不直接支付审计费用的任何部门、机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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