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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审计署纪检组关于印发《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日期:2003-12-18 文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机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报告表(略)

                                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确保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秉公执法,促进审计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根据《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如下规定。

        一、审计纪律告知  

        第一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纪律告知,是指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以某种形式将有关审计事项和审计纪律向被审计单位全面、真实地予以公布,主动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二条  告知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

        (三)审计组长、审计人员名单;

        (四)联系电话。

        第三条  审计告知由审计组在进点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审计告知的内容应张贴在被审计单位明显位置或以电子屏显示。

        二、审计纪律执行情况报告

        第五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纪律执行情况报告,是指审计组审计结束后,将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向上报告的行为。

        第六条  审计纪律执行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人员审计执法、执行审计纪律、审计组外勤经费管理的情况。

        第七条  在审计组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兼职监察员填写报告表,经审计组长审核同意后上报。

        第八条  特派办向本办纪检组长报告,署机关业务司和派出审计局向本单位司(局)长报告。

        第九条  各单位根据统一式样,自行制作报告表。

        三、审计廉政回访

        第十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廉政回访,是指审计组审计结束后,有关部门通过被审计单位,了解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审计执法和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的行为。

        第十一条  回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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