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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日期:2003-12-15 文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通知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为切实维护公众利益,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素质和质量水平,加强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予印发。请组织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12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会计师行业自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建立、推行我国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中注协通过研究借鉴国外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检查制度的经验教训,总结我国会计师协会行业监管的实践,结合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行业发展状况及特点,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为便于征求意见,现将起草过程中对有关主要问题的考虑说明如下:

      一、关于制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依据及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第三条、第五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担负着对会计师行业的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能,负责监督、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因此,中注协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开展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也是搞好行业自律的内在要求。

      注册会计师行业关乎公众利益,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提高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水平,是行业维护公众利益的需要。

      会计师行业自身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行业,有其内在的职业发展规律,因此,建立健全包括质量检查制度、业务报备制度、谈话提醒制度、惩戒制度等在内的行业自律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自律监督检查的专业化、日常性、规范化等优势,是行业管理的重要体现。

      二、关于检查对象的选取

      作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都应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和协会章程的规定,接受并积极配合质量检查工作。国外注册会计师协会通常都规定一个周期,比如三年、四年或五年,在一个循环周期内,将所有的事务所检查一遍。《征求意见稿》根据我国的国情,没有规定检查周期,也没有对每年度检查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数量或比例提出具体要求,只是要求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均应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具体检查对象的数量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检查面应尽量宽一些。关于每年检查对象的确定,国外注册会计师协会多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为体现公平起见,《征求意见稿》首先提出应当运用随机抽样的方式选取年度被检查事务所的名单,但同时考虑到我国行业的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在随机选取之外,应将后任事务所和存在压价竞争、管理层纠纷等突出问题的事务所作为检查对象。

      三、关于检查人员

      检查质量的好坏,检查目标能否实现,检查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是关键。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开展的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其依赖、利用的主体力量是业内的专业人员,因此,选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的兼职检查人员队伍,并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是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征求意见稿》对担任检查人员的注册会计师的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并对检查人员提出了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和对检查情况应当保密等纪律要求。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赋予了检查人员的权利,提出了对检查人员的培训、支付适当报酬和奖惩的要求。

      四、关于检查的内容、方法

      基于注册会计师法对协会职能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将检查的重点定位于行规和纪律的执行方面,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是否遵守了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此外还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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