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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一)
    日期:2003-12-4 文号:财政部制度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条、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条、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九条、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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