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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制度——第二章资产(十二)
    日期:2003-12-4 文号:财政部制度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如果某些存货具有类似用途并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实际上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当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五十五条、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一)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二)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三)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四)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五)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

      第五十七条、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二)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四)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五)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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