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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制度——第二章资产(十三)
    日期:2003-12-4 文号:财政部制度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第五十八条、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四)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五)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六十条、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并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二)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三)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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