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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制度——第三章负债(一)
    日期:2003-12-4 文号:财政部制度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第六十六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第六十七条、企业的负债应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一节 流动负债

    第六十八条、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他暂收应付款项、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

      第六十九条、各项流动负债,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短期借款、带息应付票据、短期应付债券应当按照借款本金或债券面值,按照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

      第七十条、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的,支付的现金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结转。

      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用于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者作为损失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三)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股份有限公司,应按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按应付债务账面价值与转作股本的金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2.其他企业,应按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作为实收资本,按债务账面价值与转作实收资本的金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四)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未来应付金额小于债务重组前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应将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未来应付金额中,含或有支出的未来应付金额小于债务重组前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应将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在未来偿还债务期间内未满足债务重组协议所规定的或有支出条件,即或有支出没有发生的,其已记录的或有支出转入资本公积。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未来应付金额等于或大于债务重组前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在债务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对于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应付债务,应按本制度规定的一般应付债务进行会计处理。

      本制度所称的或有支出,是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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