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热点新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3-11-27 文号:国食药监市[2003]328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财政部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积极进行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直接查处的假劣药品案件。  被举报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被举报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被举报的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被举报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三条 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举报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并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人员。  
第四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六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也应给予奖励。  第七条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违法事实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奖励分为三级:  
(一)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能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举报奖励级别由食品药品管理监督部门认定。  
第八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6%,3-4%,1-3%给予奖励。  
(二)对于货值超过15万元或大案要案,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已经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可由实施处罚的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5%,2-3%,1-2%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省级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第1页   第2页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