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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3-11-17 文号:财库[2003]120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为正确开展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确保监督考核工作的规范性,促进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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