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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加强2003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3-11-10 文号:财统[2003]5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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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是国家财务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对财政宏观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情况,强化财务会计报告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会计报表数据信息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2003年度企业(含境外企业,下同)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2003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工作
      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不仅是各企业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部门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各中央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周密安排,在人员及物质上给予充分的保障,将会计决算报表的层层布置、培训、填报、审核、汇总和上报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明确工作分工和责任,尽快落实牵头单位。各有关单位要尽职尽责,树立全局意识,做好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避免在工作落实过程中出现脱节现象,保证2003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全面完整、不重不漏。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和制度
      各中央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2003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实施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的规定,统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03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统[2003]2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2003年度境外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统[2003]3号)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全面、高质量完成2003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严格规范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
      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1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及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03]1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健全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备案制度,规范会计决算报表的审计行为
      企业(单位)委托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905号)和《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1]707号)的要求。企业(单位)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分别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年度审计备案报告,附送《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更换会计报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应在备案报告中说明更换的理由以及约定的审计范围等。
      对于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单位),应当对审计报告涉及的相关内容提出财务处理或账务调整的意见;对于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对审计报告中所披露的具体内容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意见,报告财政部门;对于在2002年度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在上报2003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时说明对上年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
      五、做好企业集团所属有关单位的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
      对企业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控股的境外企业以及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并纳入财政预算范围的事业单位,2003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编报要求强调如下:
      (一)集团(总)公司应将所属财务公司编报的金融企业会计报表转换为企业会计决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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