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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
    日期:2003-10-22 文号:财会[2003]30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建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促进各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制定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该控制规范以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现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有关单位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3年10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防范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差错与舞弊,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

    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

    系统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工程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工程项目业务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

    (一)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

    (二)概预算编制与审核;

    (三)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

    (四)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会计业务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审批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相关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工程项目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工程项目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第十条单位应当制定工程项目业务流程,明确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项目决策控制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决策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项目决策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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