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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验资
日期:2003-10-13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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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 股本 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验。本公告所称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验资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公告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是指验资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意见。验资报告的合法性是指验资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本公告的规定。
第五条 对于尚未建立会计帐目的被审验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在审验以前,提请其建立必要的会计帐目。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明确告知被审验单位予以纠正。被审验单位坚持不改的,注册会计师应拒绝出具验资报告。
一、被审验单位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
二、被审验单位对应当进行审验的项目不提供合作,甚至阻挠审验的;
三、被审验单位坚持要求注册会计师作不实或不当证明的。
第七条 执行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可根据 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注册会计师在验资过程中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时,应考虑其能力和独立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三章 验资内容与要求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考虑其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并初步评价验资风险后,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编制验资计划,对验资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验资的范围包括实收资本和股本,形成实收资本和股本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相关的负债等。
第十一条 对于投资者投入的资本,注册会计师应按其不同的出资方式,分别采用下列方法验证:
一、以货币资金投入的,应在被审验单位开户怠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怠行对帐单等的基础上审验投入资本。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还应审验承销机构的承销协议和募股清单。
二、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材料等实物资产投入的,注册会计师应清点实物,验证其财产权归属。实物的作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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