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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3-9-24 文号:财建[2003]421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企业:

      为更好地发挥基本建设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们对《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3)财建[2001]593号)同时废止。

      附件: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不包括软贷款)。

      第二章贴息方式及范围第四条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第五条贴息范围:贴息项目除国务院规定外,原则上为基本建设贷款安排的中央级大中型在建项目。

      大中型项目的划分标准仍按照原国家计委确定的项目审批标准执行,即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为大中型项目。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具体确定以下行业和项目为贴政贴息对象:(一)农业:1、国家商品粮基地建设项目;2、天然橡胶林基地建设项目;3、大洋性专业渔船购建项目;(二)林业:1、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项目;2、天保工程转产建设项目。

      (三)水利:跨地区、跨流域的水利枢纽工程(不含电厂部分),包括:1、水利部直属水利枢纽工程;2、南水北调水利枢纽工程;3、除上述1、2外的西部地区重大水利枢纽工程。

      (四)司法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监狱、劳教项目。

      (五)经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绵阳科技城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开发区内道路、桥涵、隧道、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供电、供热、供气、供水、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

      (六)军工集团“三线”搬迁项目。

      (七)核电项目(优先考虑国内设计和制造的堆型)。

      (八)西部铁路项目。

      (九)国务院确定需要贴息及经财政部确认的其他项目。

      上述排序作为优先安排财政贴息资金的依据,但国务院确定需要贴息的项目除外。

      已享受财政部门其他贴息的基建项目,不再享受基建财政贴息。

      第六条贴息资金计算:贴息资金根据项目单位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余额、当年贴补率和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确定。

      第七条贴息期限: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除特大型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超过5年。

      根据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对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除特大型项目外,均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

      以下项目均不予贴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借款利息;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贷款;在贴息范围内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第八条贴息标准:财政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

      财政贴息的贴补率由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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