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拆除营业用房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热点新闻
  •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当
  • 到了重新看待房产政策的时候了
  •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享受税前扣除实
  • 国家税务总局被评为十届全国政协提案
  • 陕西地税搭建上千个“帐篷办税厅”
  • 中国和巴基斯坦两国政府间避免双重征
  • 中国税务报:四川地震灾区出口退税有
  • 重庆市国税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
  • 甘肃省国税局机关召开视频会议动员部
  • 泰兴市国税局实施“局村挂钩”支持新
  • 无锡市局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创建节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发
  • 海南国税内网门户在全省国税系统正式
  • 湖南省长沙市国税局创办纳税人学校全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拆除营业用房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日期:2006-2-15 文号:国税函[2006]15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香格里拉大饭店有限公司拆除部分的房屋装修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5〕195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拆除营业用房所得税处理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704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用房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初次装修费,应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并按税法的规定计提折旧。凡该营业用房投入使用若干年后,外商投资企业又进行重新装修,对重新装修时被拆除的初次装修设施,不得作为固定资产损失,从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对重新装修时被拆除设施的变价收入,可以抵减重新装修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