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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紧急通知
日期:2003-8-6 文号:国资改革[2003]37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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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委、财政厅(局),各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各地一批国有及国有控股电力企业进行职工持股的改革,电力系统职工投资新建发电企业,形成了多元股东结构,对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调动生产经营积极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一些地区和企业,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存在一些问题。如违规实施国有电力企业职工持股改制;企业改制未经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国有资产未经评估或未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出售;国有电力企业的利润向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的企业转移等。为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和企业改制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69号)精神,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指经营发电和电网业务的各类企业和单位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投资发电或电网业务的电力企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停将经营发电或电网业务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或国有非上市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电力企业)改制为职工持股的企业。改制的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持股的方式包括职工自然人直接持股、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职工通过持股“三产”及多种经营等企业间接持股电力企业。  

二、暂停将电力企业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等实物资产出售给职工或职工持股的企业。暂停违规改制或新设立职工持股的企业投资新设立发电企业。  

三、凡涉及以上内容的电力企业改制方案、实物资产出售方案和新设立企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电力企业暂停办理新的审批,正在审批的要立即停止。严禁未经审批实施企业改制、出售资产和新设立企业。  

四、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凡违反国办发[2000]69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投资和交易活动一律无效。  

五、电力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力生产、电网调度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电网调度让职工持股的发电企业多发电,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大电网对市、县供电公司的售电价格,不得擅自提高对职工持股的发电企业的购电价格,不得在采购、委托承包工程、提供服务等业务中通过不合理的价格将电力企业利润转给职工持股企业或者通过其他关联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有关部门近期将组织专项调查,抓紧制订有关规范实施的具体办法。待新办法出台后,电力企业职工持股和职工投资新建发电企业按照新办法执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正常的电力生产经营和电网的安全运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委、财政厅(局)向各电力企业联合转发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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