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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征求担保、成本费用等两个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3-7-15 文号:财办会[2003]32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委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加强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财政部会计司起草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征求意见稿)》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成本费用(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征求意见,并请于2003年9月20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王宏联系电话:010-68553032,68552550(传真)

      E-Mail:wanghongmof@sina.com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南3巷3号邮政编码:100820

      附件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单位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担保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担保内部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担保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担保业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第五条单位应当对担保业务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担保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一)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二)担保业务的审批、执行与监督;(三)相关财产的保管与担保业务记录。

      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担保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担保业务。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

      第七条单位应当对担保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担保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担保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审批人应当根据担保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担保业务。

      第九条单位应当制定担保政策,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和禁止担保的事项。

      第十条单位应当制定科学规范的担保业务操作程序。审批人和经办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担保业务。

      第三章担保评估与审批控制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担保业务评估制度,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担保业务进行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担保政策。

      第十二条单位对外单位的担保业务,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担保单位主体的资格,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或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归属等进行全面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单位对自身的担保业务,申请与评估应当分离。

      第十三条被担保项目发生变更时,单位应重新组织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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