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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准则委员会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日期:2003-7-8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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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计准则委员会的设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审计准则委员会。

      二、审计准则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审计准则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其职责如下:(一)审议独立审计准则拟订计划;(二)审议独立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三)审议批准向财政部报送独立审计准则拟订稿。

      三、审计准则委员会的组成

      (一)审计准则委员会由27名委员组成,其中政府等有关部门12名,业内人士7名,律师事务所1名,教学科研单位6名,企业1名。

      (二)担任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1.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有关法律和法规;3.在会计、审计或其他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审计准则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从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五)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一年一届,可以连任。

      四、审计准则委员会的运作规则

      (一)审计准则委员会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拟订计划,通过召开委员会会议履行职责。必要时,委员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审议意见。

      (二)审计准则委员会会议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提出,报经主任委员批准。

      (三)审计准则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委员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事先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

      (四)审计准则委员会对独立审计准则拟订计划、征求意见稿及拟订稿进行审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

      如对独立审计准则拟订稿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每人1票。委员可以投赞成票或反对票,表决事项至少应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标准部作为审计准则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独立审计准则的起草工作,并承担审计准则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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