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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1)
日期:2003-6-30 文号:财会[2003]10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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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发布实施以后,我们又陆续收到一些来信、来函,询问关于《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一些问题。

现解答如下:

  一、问:新设立的企业是否可以直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答:除小企业和金融企业以外,自2003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

  二、问: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应同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答: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同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如果《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不一致,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问:企业集团是否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答:在对外提供会计报表时,下列企业集团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1.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企业;

  2.股票上市的企业;

  3.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外贸企业;

  4.需要对外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企业。

  除上述以外的企业集团是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由企业管理当局自行确定,如果企业管理当局为管理目的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也可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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