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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大纲》的通知
日期:2003-6-30 文号:财会[2003]13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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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第二届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2003年3月28日在北京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大纲》和第二届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现将工作大纲和会计准则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印发。

  附件:

1.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大纲

2.第二届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1: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大纲

  第一章 委员会

第一条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中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咨询机构,旨在为制定和完善中国的会计准则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委员会的委员由财政部聘任,委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理论界、会计职业团体、中介机构和企业界等方面的代表。

  第三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会计准则的总体方案、体例结构、立项等提供咨询建议;

  (二)对会计准则制定中重大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等提供咨询意见;

  (三)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等有关基础理论提供咨询意见;

  (四)对会计准则实施情况提供咨询并反馈有关信息。

  第四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讨论委员会工作及会计准则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包括:委员会工作大纲,会计准则总体方案,会计国际协调,会计准则制定中的重大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会计准则实施机制和其他重大事项。

  全体会计及会议议题由秘书长提出,报经主席批准,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全体会议由主席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委员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事先向主席或秘书长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讨论本专业委员会开展会计准则咨询工作的重要事项。

  专业委员会会议及会议议题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出,报经秘书长批准,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专业委员会会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主持,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委员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事先向专业委员会主任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

  专业委员会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专业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其他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并邀请会计准则项目研究、制定的有关咨询专家及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应对会议讨论的议题、讨论情况和结果,形成会议纪要,通过委员会办公室寄送委员,待委员确认后正式公布,同时提交会计准则制定机构。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办公室主任由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兼任。

  第二章 委员

第九条 委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以及会计准则国际、国内研讨会,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会议召开七至十个工作日前取得会议讨论的各种文件资料;

  (二)对上述各种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咨询意见;

  (三)及时获得专业委员会对有关会计准则项目的研究报告,以及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四)就会计准则制定与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向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出建议;

  (五)及时获得其他委员和有关方面对会计准则的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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