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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8)
    日期:2003-6-30 文号:财会[2003]10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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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问:企业在2001年1月1日之前已发生的租赁业务,在2001年1月1日以后是否应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财会[2001]7号)第39条规定:“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企业已经发生的租赁业务,其会计处理与本准则第24条和第25条的规定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其余的不作追溯调整;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后发生的租赁业务,则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在第40条规定:“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在2001年1月1日之前已存在的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在2001年1月1日无需作追溯调整,2001年1月1日以后仍按原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2001年1月1日之前已存在的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中有关逾期租金和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应予追溯调整。

      对于2001年1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均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十七、问:在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情况下,如提供免租期、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在某些情况下,出租人可能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如免租期、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

      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收入。

      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出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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