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热点新闻
  • [图]山西省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许
  • 中国政府网:报告解读:五大税制改革
  • 山东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发票犯罪集中
  • 10月1日起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额调
  • 黑龙江省国税局机关召开学习实践科学
  •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
  • 无锡市局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创建节
  •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听取中央纪委、中央
  • 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始 究竟如何清算是
  • CCTV新闻联播:我国调整个体工商
  •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法》宣
  • 中国税务杂志社取消建社20周年庆典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日期:2003-6-26 文号:财综[2003]48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公安部,卫生部,民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烟草局,劳动保障部: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为切实落实国办发[2003]49号文件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主要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下同)批准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机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有关收费。

      四、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收上述有关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只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给予补助。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免收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应当督促本系统内的有关收费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确保有关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七、本通知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