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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五)
    日期:2003-6-25 文号:财会[2003]17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11.证券公司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的标准据实列支。

      证券公司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原职工教育经费有结余的,比照上述“应付福利费”科目有结余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12.如果证券公司存在由于历史原因遗留的抵债资产,则应当增设“1911抵债资产”、“1921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证券公司原已设置有关科目对抵债资产进行核算,则在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应当将相关科目的账面余额转入“抵债资产”科目,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二)交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账务处理

      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作为“手续费支出”处理,借记“手续费支出——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三)拆出资金利息的账务处理

      证券公司应当按期计提拆出资金利息,并确认收入。

    期末,证券公司计提拆出资金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

      证券公司在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对拆出资金利息应当区别情况处理:

      1.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前已计提的拆出资金利息逾期超过90天的,应当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收款项——逾期拆出资金”科目;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相关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调整已提取的盈余公积。

      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前已转入“应收款项——逾期拆出资金”账户但逾期未超过90天的拆出资金利息,在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可不作调整。

      2.自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后按规定计提的拆出资金利息,在拆出资金到期90天后未收到的,或者拆出资金尚未到期而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同时将逾期未收到的利息转入表外核算;以后收到该部分利息时,首先应冲减逾期拆出资金的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款项——逾期拆出资金”科目;当逾期拆出资金的本金全部收回以后,再收回的款项应当确认为当期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

      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后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拆出资金利息,如为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前已转到“应收款项——逾期拆出资金”账户的,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贷记“应收款项——逾期拆出资金”科目,同时将逾期未收到的利息转入表外核算。

      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后,按规定计提的拆出资金利息逾期未超过90天的,仍在“应收利息”科目进行核算,不再转入“应收款项——逾期拆出资金”科目。

      (四)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财政部下发的《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财会[2001]43号)、《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一)》(财会[2002]18号)、《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财会[2003]6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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