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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二)
    日期:2003-6-25 文号:财会[2003]17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二、由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原《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所作的修改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

      1999年财政部印发的《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中,符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仍然有效,其他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需增设、取消或调整的会计科目

      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应当在《证券公司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取消或调整以下会计科目:

      1.将“1003清算备付金”科目改为“1003结算备付金”科目;将“1251受托资产”科目改为“1251受托投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不变。

      2.将“1403投资风险准备”科目改为“1403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1)本科目核算证券公司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2)证券公司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按单项投资计提。

      (3)证券公司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证券公司已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余额。

      3.增设“1505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1)本科目核算证券公司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证券公司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证券公司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应当按该固定资产原价扣除与此相关的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以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预计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3)证券公司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即,取得固定资产时的原价扣除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提的累计折旧后的余额。

      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应计提的累计折旧与因计提减值准备而少计的折旧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以可收回金额与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孰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证券公司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4.增设“1508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

      (1)本科目核算证券公司在建工程计提的减值准备。

      (2)证券公司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在建工程逐项进行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证券公司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时,借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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