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纠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 企业所得税法修改更加符合中国经济社
  • 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踊跃申报,截
  • 财政部:财政部门已累计投入抗震救灾
  •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第
  • 委内瑞拉所得税法部分调整 国家税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享受税前扣除实
  • 北京警方破获倒卖真发票案
  •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出台
  • 国家税务总局曝光5起涉税违法案件
  • 国家税务总局机构改革进入操作阶段
  •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算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2008年9
  • 肖捷等总局领导分赴各地慰问基层税务
  •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

  • 百度主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纠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3-6-25 文号:发改办价格[2003]421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2003年2月12日,你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你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做出规定。《通知》的总体精神是好的,但其中有关“各城市要将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总和(税前)的10%按季上缴省建设厅,此项资金将全额用于省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的补助、生活垃圾处理科学技术研究和全省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的规定,与国家四部委文件计价格[2002]872号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的规定相违背。为此,请你们立即向省政府作好汇报工作,及时纠正对垃圾处理费实行全省提成集中使用的做法,并将落实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特此通知。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