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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3-6-21 文号:财办库[2003]56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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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和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3]19号),现就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各中央单位要制定本部门的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确保集中采购活动的有效实施。因此,各中央预算单位要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根据部门预算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按月报送本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内容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预算金额、采购时间要求等。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央各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制定。
二、关于政府采购资金和单位范围问题
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财库[2003]19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活动,都应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其中,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组成,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国家财政以各种形式划拨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单位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性基金、政府间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不包括单位各种其他事业收入。但既有财政性资金又有部门其他资金的配套采购项目,或者有财政拨款或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者完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可以不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三、关于集中采购实施问题
按财政部财库[2003]19号文件规定,中央单位的集中采购活动原则上按系统实施归口管理。中央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制定的基本工作流程,政府集中采购委托协议内容及签订方式,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编报方式及要求等具体操作办法执行。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事项,其采购资金支付应当由财政部国库司或相关中央单位负责,凡因不执行采购合同规定或无故拖延付款给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关于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管理问题
为有利于政府采购各项工作的协调与落实,各中央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政府采购牵头单位或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制定有关实施办法、资金财务管理、统一组织、协调、监督或者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逐步建立内部政府采购的管理执行机制。
中央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范围,并加以实施。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确实有困难或近期内难于实施的,可以暂下放到所属单位执行,但要做好采购项目文件备案和统计工作。
五、关于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统计问题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是政府采购制度管理的组成部分,是我们制定政策规定的依据,也是考核和反映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情况的需要,因此,各中央单位要注意日常采购文件的搜集、记录和管理工作,尤其是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和分散采购情况,为年终编报政府采购信息报表打好基础。
六、关于政府采购报批和备案管理问题
需要报财政部批准或备案的工作主要有:
1、按月或随时补报政府采购预算。
2、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标采购项目,其公告应当在发布前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核。
3、因特殊情况,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主管部门组织的采购项目,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规定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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