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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日期:2003-6-11 文号:财教[2003]47号 发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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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对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管理工作日益规范,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促进了中小学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改善了地方基础教育办学条件。为更好地适应布局调整工作需要,充分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总结几年来各地在中小学布局调整资金管理和分配当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对《暂行办法》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制定了《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和引导全国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支持和鼓励中小学布局调整,加快中小学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改善地方基础教育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对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地方各级政府教育部门主办的普通中学(包括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和小学,重点支持农村地区中小学。
第三条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标准化、具有示范效应的中小学校的改扩建和教学用图书、仪器设备的购置,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调整中小学布局是促进基础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重要措施。各地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基础教育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因地制宜做好本区域中小学布局的规划、调整工作,切实担负起办学和管理的责任。在使用和管理好中央专项资金的同时,各地要根据布局调整的需要,加大资金投入,促进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结束后,由财政部采用因素法等科学合理的方法确定预算控制数,并下达到有关省份。
有关省份财政部门参照中央控制数分配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将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预算控制数一同下达到县(市)。
县(市)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和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备选项目并由备选项目学校填报《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逐级审核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商教育部门筛选确定备选项目后,由省级财政部门将本省备选项目情况上报财政部,并填报《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备选项目情况表》。《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由省级财政部门留存备查。
财政部对各地所报备选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并根据项目情况相应调整预算控制数后,正式下达本年度中小学布局调整中央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项目学校和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具体要求是:
(一)项目资金要集中投入,投入一所,完成一所,确保效益。
(二)项目学校必须具有较强的辐射能力和示范作用。人口稀少且居住分散的地区,可考虑建寄宿制学校。撤并规模小、办学条件差的学校和教学点,扩大办学规模,提高项目学校的规模。
(三)项目学校的选择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以改扩建为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项目学校必须按规定填报《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第七条项目学校的校园规划、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建筑标准、教学实验设备的配置标推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试行)》(建标[1996]640号)
及有关教学仪器配备目录等确定。
第八条项目学校要本着“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的原则进行改造和建设,严禁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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