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申诉委员会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日期:2003-6-5 文号:会协[2003]87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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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水平,加强行业自律性监管工作,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申诉委员会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7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一、惩戒委员会的设立依据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经理事会批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
二、惩戒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是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注协秘书处是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违反行业自律性管理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予以自律性惩戒。中注协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主要负责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的违纪行为的惩戒;其他违纪行为由地方协会惩戒。
三、惩戒委员会的组成(一)惩戒委员会由21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15名,中注协秘书处1名,政府主管部门专家2名,会计、审计学者2名,法律专家1名。
(二)注册会计师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1.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担任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的职位。
3.最近3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协会自律性惩戒。
4.年龄在55岁以下。
(三)惩戒委员会的注册会计师委员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推荐,经中注协秘书处初选,连同政府部门推荐的代表及中注协秘书处推荐的会计、审计和法律学者,报中注协理事会批准。
(四)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中注协常务理事会提名,经中注协理事会选举产生。
(五)惩戒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一年一届,最多可连任两届。
四、惩戒委员会惩戒的情形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惩戒委员会可予以惩戒:(一)违反行业职业道德规定;(二)违反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三)违反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准则;(四)财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追究了行政责任的;(五)司法机关追究了刑事责任的;(六)惩戒委员会认为应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五、惩戒委员会惩戒的方式(一)惩戒委员会对应予惩戒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方式的惩戒:1.谈话提醒;2.书面批评;3.责令限期整改;4.责令书面检讨;5.责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6.行业内通报批评;7.社会公开谴责;8.其他。
(二)惩戒委员会对应予惩戒的注册会计师,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方式的惩戒:1.谈话提醒;2.书面批评;3.责令限期整改;4.责令书面检讨;5.责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6.行业内通报批评;7.社会公开谴责;8.强制培训;9.暂停个人会员资格;10.吊销个人会员资格;11.其他。
(三)对涉嫌严重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可决定移交财政机关予以行政调查、行政处罚。
六、惩戒委员会的运作规则(一)经中注协秘书处调查核实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违纪行为,协会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惩戒委员会委员开会。
(二)惩戒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三)惩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四)中注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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