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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关于2003年度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03-5-2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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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人民团体、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人事(干部)部门,审计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2002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考试阶段的工作已顺利完成,评审阶段的工作即将开始进行。为了贯彻落实人事部、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精神,做好200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现将评审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申报范围
根据人事部、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的规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在京单位的评审工作,原则上由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驻各地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亦可根据情况委托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代为进行。审计署所属单位的评审工作由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
因此,本次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申报范围包括以上各单位中参加1999、2001或2002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参加2002年度考试的必须通过国家合格标准),并具备申报条件的专业人员。
二、申报与评审条件
具体的申报与评审条件依据《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的有关规定。
三、评审申报组织工作程序
1.各单位组织拟申报人员学习、掌握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和报送评审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指导和配合申报人员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各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按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地点报送评审申报材料。
4.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接收。
5.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将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审申报材料提交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评审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1份。(统一表式见附件1)
2.审计署所属单位以外的申报人员须提交由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开具的《委托评审函》1份。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
4.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其中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申报人员需提供相应的注册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证书复印件1份。
5.业务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1份。
6.有效期内的全国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组织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或B级,或BFT考试高级合格证书或有效成绩复印件1份。
7.有效期内的全国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审计署计算机中心组织的计算机知识与技能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8.在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1999年考试通过人员,由各特派员办事处提交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复印件1份。
9.《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全部原件。(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统一表式)
10.《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1份。(人事部统一表式)
11.代表作品,至少提交2—3篇能反映或代表本人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最高水平的作品(必须提交原件,评审结束后退还本人)。
12.单位综合推荐意见,一式20份。(申报号仿宋、一号、加黑;标题宋体、三号、加黑;正文仿宋、四号;A4纸打印;每页右下脚编页号。统一格式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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