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
日期:2003-5-13 文号:会协[2003]77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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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会制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现予印发,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
1.引言1.1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格式和类型,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等相关准则,制定本指南。
1.2本指南使用下列术语,其定义为: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书面文件。
会计报表是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以及相关附表。
审计报告的引言段是指审计报告中用于描述已审计会计报表以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段落。
审计报告的范围段是指审计报告中用于描述注册会计师审计依据以及所实施审计工作的段落。
审计报告的意见段是指审计报告中用于描述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段落。
审计报告的说明段是指审计报告中位于意见段之前用于描述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理由的段落。
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是指审计报告中位于意见段之后用于描述注册会计师对重大事项予以强调的段落。强调事项可能或已经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被审计单位已在会计报表中充分披露,且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发表的意见。
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包括被审计单位适用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问题解答等规范性文件。
公允反映是指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下列条件:(1)会计政策的选用和重大会计估计的作出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并且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2)影响会计报表使用人判断或决策的事项均已得到恰当地表达和披露;(3)会计报表中所反映的信息已经得到合理的分类和汇总;(4)按照重要性原则,会计报表反映了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
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完成审计工作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了所有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足以支持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在界定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应当实施的程序已经完成;(2)要求被审计单位调整或披露的事项已经提出,被审计单位已经作出或拒绝作出调整或披露;(3)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已经正式签署会计报表。
1.3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由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基础。
1.4注册会计师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需要调整或披露的事项,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加以调整或披露。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作出调整或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重要程度,考虑审计报告的类型。
1.5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对会计报表整体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2.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格式和类型2.1审计报告的分类2.1.1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出具下列类型之一的审计报告:(1)无保留意见;(2)保留意见;(3)否定意见;(4)无法表示意见。
2.1.2审计报告还可以分为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两类。标准审计报告是指包括标准措辞的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附加任何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修正性用语。标准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审计报告统称为非标准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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