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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取消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资格审批的通知
日期:2003-4-17 文号:财金[2003]51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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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银行: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程序,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参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工作,财政部决定对《关于印发<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债字[1999]230号)第二条关于转贷银行资格的规定进行调整,取消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资格的审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所有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包括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北欧投资银行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以及由财政部认可的国外优惠贷款)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由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目前暂不含外资银行)和金融机构承办。
  三、贷款国对转贷银行资格另有规定的,由承办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事先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提交贷款国并经其确认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银行和金融机构。
  四、除上述调整内容外,转贷银行和金融机构仍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债字[1999]230号)办理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
  五、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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