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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
日期:2003-4-14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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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考虑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被审计单位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假定其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会继续下去,不拟也不必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本准则所称可预见的将来,通常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

    第三条 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并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评价被审计单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合理性,并考虑是否需要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披露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

    第四条 在编制审计计划、实施审计程序及评价审计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专业判断,充分关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第二章 编制审计计划时的考虑

    第五条 在编制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以便与管理当局讨论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被审计单位在财务、经营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的事项或情况通常包括:

    (一)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二)无法偿还即将到期且难以展期的借款;

    (三)无法继续履行重大借款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四)存在大额的逾期未缴税金;

    (五)累计经营性亏损数额巨大;

    (六)过度依赖短期借款筹资;

    (七)无法获得供应商的正常商业信用;

    (八)难以获得开发必要新产品或进行必要投资所需资金;

    (九)资不抵债;

    (十)营运资金出现负数;

    (十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十二)大股东长期占用巨额资金;

    (十三)重要子公司无法持续经营且未进行处理;

    (十四)存在大量长期未作处理的不良资产;

    (十五)存在因对外巨额担保等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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