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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报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专项资金决算报表》的通知
日期:2003-4-11 文号:财办社[2003]8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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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加强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及时反馈经费使用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3]27号),我们制定了《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专项资金决算报表》,请按照规定及时填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填报要求

(一)报表数据由县(区)、地(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

  (二)报表填报前应全面核查各项收入来源,分清经费性质;核实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1、具体分析各项收入,按资金的不同性质分别填列,做到不重复、不遗漏。

  2、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专项经费使用规定做好帐务处理和会计核算,保证各项支出真实、合理,做到帐表一致。

  (三)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规定和实际完成情况如实填报任务量,不得虚报。

  (四)报表需附编制说明,对资金来源及资金结余情况、资金使用效益以及收入和支出项目中的"其他"栏目核算内容进行分析和说明。

  二、填报说明

(一)表一填报说明

1、财政补助收入:指各级财政为实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2、各级残联补助收入:指下级残疾人联合会收到上级残疾人联合会福利基金会拨付的专项补助经费(不含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经费)。

  3、国家彩票公益金:指用于资助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有关项目的国家彩票公益金。

  4、社会捐助:指社会各界赞助的资金和实物折款。

  5、其他:指除上述收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

  6、“上年结转数”+“本年收入数”-“本年支出数”=“年末结余数”。

  (二)表二“支出合计”中各明细项目数据等于表一相对应栏目的数据。

  三、报送时间每年3月底前,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报送上一年度省内专项资金决算情况(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每年4月底前,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全国专项资金决算情况。

  附件: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专项资金决算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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