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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3-4-9 文号:发改价格[2003]82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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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申请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关收费标准的函》(国质检科函[2002]295号)收悉。随着组织机构代码工作内容和技术服务成本的增加,现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下简称“代码证书”)收费标准难以满足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大多数地方新增了组织机构代码IC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统一,有些地方收费标准明显偏高,增加了企事业单位的负担。为进一步规范代码证书收费行为,保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调整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的代码证书收费,包括证书工本费、技术服务费和IC卡工本费。
  (一)证书工本费,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即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8元。
  (二)调整技术服务费标准,由每家35元调整为每家90元。
  (三)统一IC卡工本费标准,收费标准为每卡40元。
  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IC卡,应本着自愿原则,不得强行发放、强制收费。
  二、取消部分省收取的入网费、年度信息服务费、数字技术应用服务费、信息网络技术服务费和变更手续费等代码证书方面的收费,其他类似的收费项目也一并取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清理代码证书收费,取消本通知规定以外的收费项目,纠正将代码证书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
  三、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财政部规定使用票据。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应严格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执行,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代码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28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中有关代码证书收费标准的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代码证书收费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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