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3-4-8 文号:财建[2003]64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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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
为保障各级环保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开展工作的经费需要,促进环保机构依法行政,确保国家环境保护战略任务的顺利实施,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
为保障各级环保部门及其所属机构(以下简称“环保机构”)开展工作的经费需要,促进环保机构依法行政,确保国家环境保护战略任务的顺利实施,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现就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安排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实施经费安排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本着实事求是、有利于环保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根据环保机构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各级财政的财力状况安排经费。
(二)环保机构按规定应当上缴的各项收费要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纳税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级环保机构应当对超编的人员逐步进行清退,对超编人员,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
严禁将环保机构年度经费预算与其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挂钩。
(三)各级财政部门、环保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环境管理和服务能力资源,避免重复投入,集中财力优先保证政府对环境状况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
二、纳入财政预算的环保机构包括:行政、监督执法、监测、信息、科研、宣传教育、放射性与危险废物管理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等环保机构。
三、实施经费安排工作的具体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力状况和环保机构的工作需要,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经费以及基础设施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一)各级政府环保行政机构及监督执法机构履行环境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中,人员经费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助标准核定;日常公用经费按照同级财政预算定额核定;专项业务费按照工作需要予以重点安排。
(二)向政府环境管理和社会公众提供环境技术服务的环境监测机构、信息机构、放射性及危险废物管理机构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资金和本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统筹安排。人员经费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核定;日常公用经费比按同级财政预算定额核定;专项业务费按专项工作的实际需要,单独予以核定。
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监测、监督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有关仪器设备配备标准,逐步配备到位。对各种仪器设备所需的维护、维修和消耗费用予以充分保障,保证其正常运转。
(三)环境科研机构的经费按照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经费供给制度和办法安排,并逐步实行课题制。
(四)各级政府设置的环境宣传教育、自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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