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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日期:2003-3-14 文号:计价格[2003]392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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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2]37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维护我国对外国人签证收费的统一性,同意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参照外交部核定的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署对外国人的签证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执行。
  二、今后,外交部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8号)的规定,调整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署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应及时通知公安部,并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公安部不再另行制定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
  
附件一: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标准
  
  收费类别                收费标准(元)
  零次、一次签证              160
  二次签证                 235
  签证延期                 160
  半年多次(含半年)签证          425
  一年(含一年)至五年(含五年)多次签证  635
  签证停留期延期              160
  一次团体签证每人             130
  二次团体签证每人             170
  团体签证分离               160
  改变签证种类               160
  增加、减少携行人             160
  增加一次入境有效             160
  增加二次入境有效             235
  
附件二: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标准
     
  一次 二次 半年(含半  一年(含一年)至五年 一次团体 二次团体
       签证 签证 年)多次签证 (含五年)多次签证  签证每人 签证每人
  美元    20 30    50      75         15    20
  欧元    20 30    60      90         20    25
  澳大利亚元 35 55    100     150         30    40
  加拿大元  30 45    80      120         25    30
  日元   2500 3800   6800    10200         2000  2700
  英镑    13 20    35      53         10    15
  新加坡元  35 50    90      140         30    40
  港币    150 220    400     600         120   160
  

  注:以港币收费标准为准,其它币种根据汇率变化,随港币收费标准的变动而变动
  
附件三: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及收费标准
  

  国家     一次签证 二次签证  半年多次 一至五年多次签证  备注
  哈萨克斯坦* 400/420/50 590/630/70 790/840  1190/1260  港币/人民币/美元
  乌兹别克   400/420/50 590/630/70 790/840/90  1190/1260  港币/人民币美元
  亚美尼亚  400/420/50 590/630/80 790/840/100 1190/1260/150 港币/人民币/美元
  埃塞俄比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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