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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
日期:2003-3-13 文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意见稿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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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特定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后,编制并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向委托方提交的反映其专业意见的书面文件。

  评估报告分为完整评估报告和简明评估报告。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资产评估相关的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对评估报告内容进行陈述。评估报告不得存在歧义或引起误导。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性质、委托方和评估报告使用者要求,选择恰当的评估报告类型。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评估业务需要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评估程序和方法时,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受到限制无法实施完整的评估程序时,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受到的限制、无法履行的评估程序和采取的替代措施。

  第十条 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评估报告使用者。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评估报告使用方式,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使用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不承担因评估报告使用不当所造成后果的责任。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应当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签章后,由评估机构以恰当的方式提交给委托方。

  第三章 评估报告内容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报告类型,确定评估报告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

  第十五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评估报告类型;

  2. 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3. 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4. 评估目的;

  5. 价值类型;

  6. 评估基准日;

  7. 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8. 评估依据;

  9.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0. 评估结论;

  11.声明;

  12.评估报告日;

  13.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章;

  14.附件。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评估报告的类型。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完整评估报告或简明评估报告中说明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名称或类型,并说明其相互关系。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完整评估报告中详细说明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简明评估报告中简要说明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完整评估报告或简明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目的及与评估业务相关的经济行为。

  评估目的的表述应当清晰、具体,不得引起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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