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下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操作规程》的通知
日期:2003-2-18 文号:财监[2003]11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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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规范财政监督行为,依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实行就地审核监督的通知》( 财建[2001]533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实行就地审核监督的补充通知》(财建[2002]428号)等规定,我部制定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操作规程
一、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国家部分储备商品财政补贴就地审核监督政策,规范专员办审核监督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实行就地审核监督的通知》(财建[2001]533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实行就地审核监督的补充通知》(财建[2002]42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的部分国家储备商品包括:国家储备棉花、国家储备食糖、国家储备农药、中央救灾储备化肥、国家储存边销茶、国家储存羊毛、国家储备肉及其他国家储备商品。
第三条专员办负责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就地审核监督。
第四条负责国家储备商品的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中国食品总公司、各储备公司、储备库点等承储、代储单位须接受专员办的就地审核监督。
二、审核原则和要求第五条专员办的责任是及时出具审核意见,保证审核意见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各承储、代储单位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护储备商品的安全、完整,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六条各专员办要安排专人负责国家储备商品日常审核监管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各专员办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依法办事的原则开展审核监督,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审核工作,在承储、代储单位利息费用申报表、储备商品购销存情况表等有关资料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专员办应加强对国家储备商品审核材料的日常管理,建立对审核材料和审核过程的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审核工作效能。
第九条各专员办应建立健全国家储备商品档案管理制度,分年度按类别、品种建立国家储备商品资料档案,集中管理,妥善保管。
三、审核程序和内容第十条负责国家储备商品储备的各承储、代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涉及国家储备商品的类别、品种、数量、金额、等级、存放库点以及国家储备商品的收储、动用、轮换、结存等情况资料报送当地专员办。包括:
(一)上级主管部门(单位)下达的国家储备商品储备任务、收储计划、调出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等文件。
(二)承储、代储单位购销国家储备商品的合同,国家储备商品入库或出库数量的验收单据等资料。
(三)承储、代储单位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国家储备商品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
(四)承储、代储单位银行贷款利息结息单。
(五)承储单位和代储单位国家储备商品进、出、存统计表。
(六)承储、代储单位国家储备商品利息和费用补贴申报表。
各承储、代储单位报送的资料应做到材料完整、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承储、代储单位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资料而影响专员办对国家储备商品审核工作的,由承储、代储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专员办接到承储、代储单位的申报材料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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