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修订)(征求意见稿)》等三个项目的通知
日期:2003-1-17 文号:会协[2003]6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2002年独立审计准则制定计划,我会起草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修订)》等三个项目,并于2002年9月13日发布了征求意见稿。2002年12月初,我会在北京召开了第六届独立审计准则中、外方专家咨询组第一次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会后,独立审计准则组根据专家的意见和各地反馈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的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再次提出意见,并于2003年3月1日之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会专业标准部。
附件:
一、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修订)(征求意见稿)
二、关于修订《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说明
三、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修订)(征求意见稿)
四、关于修订《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的说明
五、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征求意见稿)
六、关于起草《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说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第六届独立审计准则中、外方专家咨询组成员,独立审计准则组成员。
附件一: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格式和类型,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审计程序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由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基础。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对会计报表整体的意见,并对所发表的意见负责。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后附已审计的会计报表。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报告径送收件人,无需经其他单位审定。
第二章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第七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范围段;
(五)意见段;
(六)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及盖章;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八)报告日期。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增加说明段或强调事项段。
第八条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第九条审计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审计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第十条审计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名称、日期或涵盖的期间;
(二)会计报表的编制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程序的基础上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审计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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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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