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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02-12-16 文号:水经调[2002]551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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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 028号),结合我部实际,我们对《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水经调[2001]501号)停止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水利部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水利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水利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下列水利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1.财政预算内资金;  2.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国家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水利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支付管理,暂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财政部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水利财政性资金必须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下列账户进行支付:  1.财政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部零余额账户,下同);  2.财政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下同);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下同)。  

第五条 水利财政性资金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银行账户由财政部持有和管理,未经水利部报财政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设立、变更或撤消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任何一类银行账户。  

第六条 预算单位应按季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资金。  

第七条 水利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政直接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提出支付申请,经主管单位逐级审核和财政部批准后,由财政部向代理银行(系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由财政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的支付指令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或用款单位。尚未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单位,其水利财政性资金由其有关上级预算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户拨付。  

第八条 水利部为一级预算单位;向水利部直接申请支付并有下属预算单位的为二级预算单位,依次可向下再分为三级、四级、五级等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所属预算单位的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各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九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十条 水利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 水利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水利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预算单位,应当按本细则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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