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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02年度商业银行会计决算编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2-12-14 文号:财金[2002]176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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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为了做好国有商业银行2002年度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其做好年度会计决算编审各项工作年度会计决算,既是全面反映国有商业银行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主要手段,也是政府宏观调控部门掌握信息,加强监管的有效途径。因此,各国有商业银行要充分重视年度会计决算编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政策,进一步规范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方法。同时,通过编审年度会计决算,进一步落实内部控制制度。

  二、认真核对账务,清理各项资金,严格检查库存现金、各类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库存实物和保管情况,清理财产,准确核算损益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的规定,足额提取呆账准备,及时核销呆账损失,避免应核销呆账长期挂账。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应收利息核算的规定,严禁将未逾期90天(含90天)的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纳入表外核算,严禁将已逾期90天(不含90天)的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纳入损益核算,对已经纳入损益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90天(不含90天)以后,要相应冲减利息收入。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收入确认问题的通知》(财金[2002]1号)的规定,严格确认抵债资产收入。同时,加强低债资产的管理。

  (四)认真清收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对存放同业和拆出资金的利息,要按照规定及时确认收入;各项中间业务代理收入按规定范围、标准和费率严格收费,纳入损益核算,防止收入流失。

  (五)加强投资收益的清收,提高投资回报。对购入的有价证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全额纳入投资收益核算。对持有的长期有价证券(含国债),应按有价证券的面值和规定的利率及期限,计算应收利息,并计入投资收益,如实反映全资附属企业收益情况,从全资附属、联营、参股企业分得的利润纳入投资收益核算,严禁截留或作为“小金库”。

  (六)认真核实各项费用开支,凡不属本年度的有关费用不得以预提、待摊的名义调节费用支出,虚增虚减利润。严格加强工资管理,构成工资总额的各种支出必须如实纳入工资科目核算。

  (七)做好年终财产、账务的清理和核实工作。在年度终了前,商业银行的各类财产包括抵债资产和固定资产应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核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于盘盈、盘亏和其他损失,以及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需报损的按规定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列入决算。

  (八)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1]28号)的规定,加强住房改革支出的核算和管理,严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九)按照《财政部关于银行债转股股权处理的函》(财金函[2002]6号)

  的规定,认真做好债转股核算工作,准确计提债转股呆账准备,真实反映债转股损失。

  (十)认真做好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剥离和资金清算的核对,以及资本划转的相关事宜,认真做好国有商业银行原信托投资公司撤销后的并账工作。

  (十一)各国有商业银行要按照会计核算原则对财务收支进行核算,不得隐瞒、转移或截留,真实计算损益,完整反映财务成果。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呆账贷款、投资损失、应收利息以及追回的案件损失等款项必须纳入账内核算。严禁通过截留收入,虚列、乱列支出等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

  三、正确计算利润分配,认真核实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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