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法规
日期:2002-12-13 文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2002年第45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法规》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 依据反倾销条例提出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及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相关活动,适用本法规。
第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反倾销产业损害的调查与裁决。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
第四条 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本法规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损害与因果关系的认定
第五条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实质损害是对国内产业已经造成的、不可忽略的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是对国内产业尚未造成实质损害,但有证据表明如果不采取措施将导致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发生。
实质阻碍是对国内产业未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但严重阻碍了国内产业的建立。
第六条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
(二)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
(三)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包括:国内产业在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收益或者设备利用率等方面实际和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倾销幅度的大小,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现金流动、库存、就业、工资、产业增长、筹资或投资能力实际或潜在的消极影响等);
(四)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出口能力、生产能力及库存情况;
(五)其他因素。
第七条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威胁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的增加及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的抑制、压低及抑制、压低的可能性;
(三)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生产者及相关联的生产者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未来可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
(四)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库存、原产国(地区)库存、生产者及相关联的生产者库存的变化趋势;
(五)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及造成影响的可能性;
(六)倾销进口产品在第三国(地区)市场进行倾销的后果;
(七)其他因素。
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第八条 在确定倾销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国内产业的建立和筹建情况;
(二)国内需求的增长情况及影响;
(三)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状况的影响;
(四)倾销进口产品的后续生产能力和在国内市场的发展趋势;
(五)其他因素。
第九条 国家经贸委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应当依据确实的证据,对各项指标和因素进行全面和客观地综合考虑,并不得将造成损害的非倾销因素如国内需求或消费模式的变化、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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