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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2-11-11 文号:计价格[2002]2436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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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你部《关于商请核定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函》(司发函[2002]14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复函》(财综[2002]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部向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条件的人员收取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套证书35元(其中正本每本10元,副本每本25元)。
  二、你部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你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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