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征求意见稿)
日期:2002-10-28 文号:财办会[2002]32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国务院各部委办公厅、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各局,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公司):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企业政府补助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以及政府援助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部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02年11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会计司。
联系人:舒惠好许玉红电话:(010)68552898 68552531传真:(010)68553028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一处邮编:100820
附件一:《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征求意见稿)
引言1.本准则规范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以及政府援助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下列内容:
(1)在反映物价变动影响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关于政府补助会计的特殊问题;(2)政府提供给企业的所得税利益,如所得税免税期、加速折旧、降低所得税税率等;(3)政府向企业投资。
定义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政府援助,指政府意在专门向符合一定标准的企业提供某种经济利益的行为。政府为改善企业的一般经营环境而采取的措施,如在开发区提供基础设施,或者对竞争对手施加贸易限制等,不包括在内。
(2)政府补助,指政府通过向企业转移资源,以换取企业在过去或未来按照某种条件进行有关经营活动的援助。这种援助不包括那些无法合理作价的援助,也不包括与企业正常交易无法分清的、与政府间的交易。
(3)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指基于以下条件的补助:有资格取得补助的企业,必须购买、建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资产。还可能有附加条件,如限制资产的类型或位置,以及取得或占用这些资产的期间。
(4)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指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其他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4.政府补助应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方可确认:
(1)企业将满足政府补助的附加条件;(2)企业能够收到补助。
5.企业取得的政府无偿划拨或调入的长期资产,应计入资本公积;企业取得的其他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先作为负债,然后视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构成或用于形成长期资产的,将相关负债金额转入资本公积;(2)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经批准后,将相关负债金额与相关费用或损失相抵冲;(3)结余的补助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例如,需要上交的,于交回有关补助时,冲减相关负债。
6.企业取得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企业取得的用于补偿企业费用的政府补助,以及先征后返还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款,应作为冲减相关税费处理。
(2)企业取得的定额补助、其他财政扶持性补助,以及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应作为补贴收入处理。
7.企业贴息贷款取得的政府贴息,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原将贴息贷款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的,应冲减财务费用; (2)原将贴息贷款的利息计入长期资产成本的,应计入资本公积。
8.企业接受的政府补助如为现金,应按其实际金额入帐。企业接受的政府补助如为其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政府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政府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①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②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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