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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2-9-10 文号:计价格[2002]1590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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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报来《关于重新申报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立项和标准的函》(保监函[2001]16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01]86号)法规,现将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会对保险公司以及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继续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即,你会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财产险、人身意外险、短期健康险业务,仍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险、长期健康险业务,仍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 1.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仍按代办保险业务营业收入的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二、你会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定额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三、你会实施收费应按法规到国家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照财政部有关法规使用票据。你会要严格执行法规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法规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暂定为3年。有效期满后按法规程序,由你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重新审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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