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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2-9-1 文号:财建[2002]338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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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将基本建设支出按经济性质划分具体用途并编制细化预算,逐步实行基本建设支出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我部研究制定了《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我部将选择部分项目在编制2003年预算时试点,并请各部门、各地区参照试行。

  附件: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逐步实行基本建设支出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356号)以及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是指各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指标(控制数),将基本建设支出按经济性质划分具体用途编制的细化预算。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将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一并编入部门预算。

  第三条财政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批复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办理基本建设项目拨款,确定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对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资金)、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央财政专项基建支出均应按本办法编制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

  第二章基本建设支出按经济性质分类及内涵

  第五条按照经济性质,将基本建设支出划分为项目前期费用、征地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等购置费、其他各种费用。

  第六条项目前期费用指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发生的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

  1.可行性研究费。反映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发生的各种合理支出。

  2.勘察设计费。指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设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3.其他费用。指建设项目筹建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征地费指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征地、拆迁安置等发生的支出。包括:

  1.土地征用费。反映项目建设单位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等支出。

  2.迁移补偿费。反映项目建设单位征用土地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土地征收管理费等支出。

  第八条建筑工程费指构成建筑产品实体的土建工程、建筑物附属设施安装工程和装饰工程支出。包括:

  1.土建工程费用。反映各种房屋、各种构筑物的结构工程、设备基础工程、矿井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等发生的费用。

  2.建筑物附属设施安装工程费。反映建筑物附属的卫生、给排水、采暖、电气照明、通风及空调、消防、信息网络等安装工程发生的费用。

  3.装饰工程费用。反映各种房屋、各种构筑物二次装饰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安装工程费。反映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热力设备、化学工业设备等专业设备安装发生的支出。

  第十条设备等购置费。指项目建设单位购置的各种直接使用并能够独立计价的资产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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