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日期:2002-8-12 文号:会协[2002]228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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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资产评估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2002年的工作安排,我会起草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评估执业机构认真讨论,并于2002年9月15日之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会专业标准部。
联系人:王诚军陈明海联系电话:010-68721166转5202,5210传真:010-68720138电子邮箱:chengjun_wang@cicpa.org.cn mhchen@cicpa.org.cn
附件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
本准则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是指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或认定,取得执业资格,并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准则,是指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其他与资产评估有关的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对专家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进行指导,并对业务助理人员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应当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不得违背本准则的基本要求,并在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中明确说明。
第三章资产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履行适当的资产评估程序,不得随意删减资产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程序包括:
1、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2、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3、形成资产评估计划;4、资产勘查;5、收集、分析资产评估资料;6、评定估算;7、形成和提交资产评估报告;8、工作档案归档。
第四章价值类型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明确适当的价值类型。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市场价值时,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文件中对市场价值进行定义。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非市场价值时,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文件中对所适用的具体非市场价值类型进行定义,并进行明确说明,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该评估结果不是市场价值。
第五章资产评估方法
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熟知、理解并恰当运用资产评估方法。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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