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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2-8-5 文号:财库[2002]45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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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规范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的审核管理,规范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和质量,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局、监督检查局)反映。

附件: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的审核管理,方便预算单位申请用款,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员办办理下列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审核业务:

  (一)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二)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专项资金的支付;(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资金的支付。

  本条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专员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理以下预算单位用款申请:

  (一)一级预算单位本级支出的用款申请(其中,物品、服务采购用款申请除外);(二)二级、三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延伸到四级)审核汇总的用款申请(附下级预算单位的用款申请);(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所在地)没有主管单位的预算单位的用款申请。

  专员办直接受理第(一)、(三)款中预算单位的用款申请。对于第(二)款中,所在地有二级预算单位的基层预算单位的用款申请,经上级主管单位逐级审核后,由二级预算单位报专员办审核;对于所在地没有二级预算单位但有三级预算单位的,其基层预算单位的用款申请,经上级主管单位逐级审核后,由三级预算单位报专员办审核。经所在地专员办审核过的用款申请,其他专员办不再进行审核。

  第四条专员办审核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申请。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预算及用款计划;(二)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三)是否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资金;(四)是否按项目进度申请使用资金;(五)用款申请是否按规定要求填写,手续是否完备,有关凭证是否齐全;(六)是否符合项目概算(限于工程采购支出)。

  第五条第四条第(五)款所规定的用款申请凭证包括申请使用资金的明细预算、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的复印件(预算单位需在提交给专员办的凭证复印件上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专员办根据所在地项目实际情况,可要求预算单位提供工程计量支付审签单等必要单证。支付预付工程款,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支付工程款,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支付设备、材料款,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财政直接拨付的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包括《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基建财务月(季)报表》、监理月报等。

  第六条在部门预算或单位预算批复下达前,专员办审核预算单位的用款申请,分别三种情形处理:

  (一)对于使用上一年度结余资金的用款申请,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结余资金处理办法进行审核;(二)对于本年度资金的用款申请,根据财政部下达的用款计划和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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