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审计署、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关于核复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及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2-7-25 文号:财建[2002]255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审计厅(局)、供销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处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136号)规定,现将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核复及其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上报的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清理核查结果,经国务院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清理核查小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确认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累计财务挂账660,914万元(棉花企业截止1999年8月31日、其他企业和基层社截止1998年底,以下统称“企业”),其中:1992年底前老挂账362,821万元。其构成项目为:一是中央政策性亏损挂账,包括农民陈欠农副产品预购定金、1981至 1984年商品统一降价损失、未收回1984年和1986年"两棉"赊销款、1991年商品削价损失;二是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三是经营性亏损挂账;四是未收回1993年度棉花贴息贷款本息。
1993年以来新增财务挂账298,093万元。其构成项目为:一是中央政策性挂账,包括国家规定降价销售棉花亏损和1995至1998年度储存棉花亏损及其新增挂账利息;二是地方政策性挂账;三是经营性亏损挂账。
以上挂账项目和金额,详见附件1.
二、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财政厅(局)、审计厅(局)人民银行各分行及营业管理部、供销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负责将上述财务挂账逐项层层分解落实到棉花企业和非棉花企业,并将分解落实结果汇总填列到附件2,于9月底以前上报国务院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清理核查小组组成部门。分解落实数超过核复数额的部分,由地方或企业负责消化处理。
三、财务挂账占用的银行贷款实行专户管理,但不调整债权和债务关系。企业开户银行设置“供销社财务挂账贷款”专户,并在此专户中设立“1992年底前老挂账”和“1993年以来新增财务挂账”分类专户。同时,根据财务挂账性质,在“1992年底前老挂账”分类专户中设置“中央政策性亏损挂账”、“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经营性亏损挂账”、“未收回1993年度棉花贴息贷款本息”明细户;在“1993年以来新增财务挂账”分类专户中设置“中央政策性挂账”、“地方政策性挂账”、“经营性亏损挂账”明细户。此外,根据财务挂账构成,在“1992年底前老挂账”分类专户中的“中央政策性亏损挂账”明细户中建立“农民陈欠农副产品预购定金”、“1981年至1984年商品统一降价损失”、“未收回1984年和1986年'两棉'赊销款”、“1991年商品削价损失”辅助账簿;在“1993年以来新增挂账”分类专户中的“中央政策性挂账”明细户中建立“计入挂账本金新增利息”辅助账簿。
分解落实到企业的财务挂账占用的银行贷款,企业开户银行将其从目前的贷款户中转入上述财务挂账专户,并在有关分类专户、明细户和辅助账簿中作相应记载。银行收到或划转财务挂账消化款时,及时、如数减少财务挂账专户贷款余额,同时在有关分类专户、明细户和辅助账簿中作相应记载。
企业对财务挂账实行专账登记。将在有关资产、损益类会计账户中记载的财务挂账统一划转到“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中,在此账户中设立“供销社财务挂账” 明细账户集中统一核算,反映财务挂账增减变化情况,并在该明细账户设置“1992年底前老挂账”、“1993年以来新增财务挂账”明细账户,同时按照财务挂账性质和具体构成分设对应账目。
企业对财务挂账占用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国家储备资金以及其他负债等资金,不调整负债类的账户,设立“供销社财务挂账”明细备查账簿,该账簿按照财务挂账占用不同来源的资金设立明细账户,要设立“占用银行贷款—
第1页 第2页
www.zg1236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