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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2-7-16 文号:人办发[2002]57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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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的统计分析,经与财政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级):经济法、财务管理、实务(一)、实务(二)4个科目均满60分。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经济法基础科目满60分,会计实务科目满55分。
  上述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请各地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按上述合格标准对相应级别、科目的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并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将统计结果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7月31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将作为发放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和发放资格证书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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