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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征求意见稿)(二)
日期:2002-6-30 文号:财办会[2002]32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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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1.本准则规范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以及政府援助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下列内容:

  (1)在反映物价变动影响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关于政府补助会计的特殊问题;

  (2)政府提供给企业的所得税利益,如所得税免税期、加速折旧、降低所得税税率等;

  (3)政府向企业投资。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政府援助,指政府意在专门向符合一定标准的企业提供某种经济利益的行为。

  政府为改善企业的一般经营环境而采取的措施,如在开发区提供基础设施,或者对竞争对手施加贸易限制等,不包括在内。

  (2)政府补助,指政府通过向企业转移资源,以换取企业在过去或未来按照某种条件进行有关经营活动的援助。

  这种援助不包括那些无法合理作价的援助,也不包括与企业正常交易无法分清的、与政府间的交易。

  (3)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指基于以下条件的补助:

  有资格取得补助的企业,必须购买、建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资产。

  还可能有附加条件,如限制资产的类型或位置,以及取得或占用这些资产的期间。

  (4)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指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其他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

  4.政府补助应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方可确认:

  (1)企业将满足政府补助的附加条件;

  (2)企业能够收到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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